來源:鹽田區(qū)司法局發(fā)布時間:2020-09-08
一、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、適用依據正確、程序合法、內容適當的,決定維持。
二、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,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。
三、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決定撤銷、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;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,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:
?。ㄒ唬┲饕聦嵅磺濉⒆C據不足的;
?。ǘ┻m用依據錯誤的;
(三)違反法定程序的;
?。ㄋ模┏交蛘邽E用職權的;
(五)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。
四、被申請人不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二十三條的規(guī)定提出書面答復、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、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,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、依據,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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